企業知識產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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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EIPM)」,動心起念是肇始於 2005 年在台灣一所大學(中國文化大學)開設「企業智慧財產管理」課程時。一開始就不想把這課程往理論學術研究性質上帶,當時是希望能將智慧財產權管理課題落實到企業內部實務操作上,部份原因也是因為學生大部份來自實務界,不是一般的全職學生。2010 年初,把建置在臉書上教學用的平臺公開給對這議題感興趣的社會大眾分享,開放當時只有百來個自己學生會員,如今已發展為超過二萬三千人以上會員的粉絲團。會員目前以台灣成員為主,大部份成員是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或各行業技術或管理人員,不乏金融、文創與高新企業高階管理人士。另外有許多香港、東南亞、美國朋友加入,也有少部分是大陸朋友翻牆加入的。

  這門課程是開設在大學的管理學院裡。傳統上,管理學院學生學的管理相關課程有所謂的五管:生產與作業管理、行銷管理、人力資源管理 、研發管理、財務管理。產、銷、人、發、財構成了管理學院學生人人朗朗上口的”五管”。隨科技產業發達,陸續有了資訊管理、科技管理等課程的加入, 20 世紀再隨知識經濟的崛起,技術與創意的價值在產業商品價值鏈上比重迅速竄升,智慧財產權管理地位,迅速為企業所重視。雖然大學管理學院陸陸續續的開設了科技法律或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研究所,把智慧財產權當成一門非常專業的研究領域來耕耘,但並不是把智慧財產權管理當成管理學院學生畢業必備的基本素養。除了專業的研究所外,管理學院頂多把它列為管理選修科目,或是通識選修科目,更別說其它學院的漠視了。這麼說並不表示智慧財產權管理不具專業性,相反的,它是非常具專業度的一門學問,整合了科技、法律、經濟、與管理學等各領域,所產生的一門跨領域的學問。聽起來挺複雜的,但它卻成為現今產業界經營管理階層所必備的素養。

  在大學執教「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一直努力的就是怎麼把深澀難懂的知權概念化為企業實務界能簡單易學且能實際運作的管理制度。我必須承認它有一定的難度,但學習者如能先有管理學、經濟學、法律的基礎,不管這基礎是由實務界得來的經驗,還是已先有大學管理學院其它課程得來的基礎,想進入智慧財產權管理領域,並非想像中的困難。現代行銷學之父菲力浦•科特勒(Philip Kotler)對於行銷學他說過:”Marketing takes day to learn. Unfortunately it takes a lifetime to master.”想表達的是:這句話把 Marketing 用 EIPM 取代後,套在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上也是適用的。

  在學習智慧財產權前,我已在企業界從事技術研發與管理工作十餘年,後來在 EIPM 顧問工作中,最常被企業界問到的問題是:企業是否有必要將 CIPO (Chief IP Officer,相似於 CEO 、 CFO 、 CTO 的設置)的角色獨立出來?CIPO 的角色當然重要,且應該如同 CEO、CFO 或 CTO 一樣,該給予肯定的。CIPO 的角色定位與職能,我希望在談 EIPM 架構中的價值創新制度時,能經由引導企業為 EIPM 所設置的創新組織中,與各位朋友再詳細定位與說明,也會同時說明 CIPO 與企業中各部門間如何互動,與如何與 CEO、CFO、CTO 角色分工,來完成企業為創造最大價值目標下,針對 CIPM 所需進行的工作。CIPO 角色的重要性將隨企業對IP價值的比重增強,而越趨重要。CIPO 角色所需具備的本職學能,則因需與CEO、CFO、CTO 密切合作分工,法律與 IP 相關的專業是基本必要的要求,他必須是 IP 領域的專家。除此之外,他還需具備企業管理、財務運作、所在行業技術、與市場行銷相關知識,才能有足夠專業能力與 CEO、CFO、與 CTO 協同合作分工。之所以認為 CIPO 需要獨立出來的原因,是因為他幾乎可以說是 CEO 針對 EIPM 領域決策倚賴的重要幕僚,不偏任何部門,比較像是協作關係。但各企業是否真需設立獨立的 CIPO 崗位,如同企業是否設立 CEO、CFO、CTO 一樣,還是得看企業各自規模與實際需求而定,但如果企業沒有獨立設立 CIPO,則其工作則需要由CEO、CFO、與 CTO 分工承擔,不宜僅由智慧財產或法務部門主管承擔重任,因為其工作大多牽涉到跨部門協作與資源整合,需要企業最高階經理人主導協作。至於人選,還是由企業內部擇優培訓是比較好的方式,因為他的主要工作是與各部門協作,熟悉公司各部門運作情況是必要的要求,但不是很容易,主要是剛剛提過的本質學能需要跨領域且多項,對於快速成長的企業來說,公司內部原先專職的專業人才,往往來不及應對這樣的要求。

  不只個別企業有這樣尷尬的狀況,對於快速成長的國家社會也是一樣。我跑過大陸許多城市,觀察大陸這十多年來,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專業知識與人才能量有令人咋舌的長足進步。這幾年企業也逐步意識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管理的重要性(特別是那些面臨國際競爭壓力的企業),我也看了不少大陸大部份的研討會或課程談 EIPM,發現大多還是比較多用法律人的角度談 EIPM,這是比較局限的。但企業管理其它領域的人對 IP卻又不夠深入理解,法律與企業管理其它領域間,存在著一個很大的間隙,並沒有完成聯結。所以才想將我從事企業技術管理經驗、大學任教期間教學心得、與在 IP 顧問與產業互動的領悟中,構築出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架構,暫且稱為「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架構(EIPM Framework)」與大家分享與討論,如左圖。

  這個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架構想與大家分享的,便是如何協助企業管理階層建構出一套完整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再藉由這套體系的實際運作產生企業未來可獲利具有價值的資產,包含一般管理學領域內常用的所謂無形資產。無形資產討論的文章與專書雖多,但較少有從智慧財產權管理角度切入,且可供企業實務操作的專論。我們可以用另一個企業經營者更容易明白的概念,來說明我們想闡述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架構」理念,這個概念就是「企業價值體系的經營」。

  我們必需先提出一個重要且基本的前提,整個企業運作的目的是在有限資源下,如何有效的管理與配置這些有限的資源,使其處在最有效率的生產模式下,藉以最大化企業投資者的利益,以便在市場上讓企業產生最大價值的認同。簡單的說,企業管理的最大目標就是價值體系的建構與經營。有人據以小(微)型企業資源有限,來論述小(微)型企業不需要智慧財產權管理,這是天大的謬誤,因為他完全忽略或者不了解現代產業分工的重要關鍵。小(微)型企業因為資源有限,內部可能沒有充足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人才與專業知識,但可以藉由外部具有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專長的企業、顧問、甚或經紀人加以協助,隨企業價值體系的成長,而逐步建構起應有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架構。圖中金字塔結構就是以企業價值體系建構的角度出發,用一塊塊與 IP 管理相關的管理模組,由下而上逐步、逐層的建構起企業價值體系。也許您會提出質疑企業價值結構中的要素,應該不僅僅只有 IP 這項要素!我同意,的確還有其他要素存在,這個架構的提出目的不是想證明 IP 對於企業價值有絕對性的影響力;或想完全否定排除其它能影響企業價值的因素存在。必須說明的是除了 IP 外,其它影響企業價值體系的要素並不是我們想要討論的範圍。比如財務管理者或科技管理者針對企業價值,會有不同的角度、提出不同的觀點與架構。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這個架構是開放式的,類似Web 2.0 的概念,它永遠是 Beta 的、處在未完美、未完全的、仍能改進的狀態。原因是,一則因為 IP 管理的知識體系不夠成熟,但它對企業與從事企業投資的朋友來說,卻又是這麼的急迫需要,我們無法等待這個架構完全成熟後,才讓它面世;另,也因為企業面臨比以往更為快速多變的環境,特別在 IP管理領域內更是如此,不容易有一套永遠不變的理論能套用到未來所有企業管理的需求。所以我提出的架構是開放式的,不是不能挑戰或修正的,需要大家的參與,更歡迎大家直接與我互動指教,我在網路上建置了以下平臺:

  •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論壇:http://www.facebook.com/IP.Biz.Eco
  • 智財經雜誌:http://www.ipfinance.net

  與大家共同探討這個新興領域,歡迎各界提出不同的看法,將這架構調整成更具可操作的藍圖。如圖,整個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由下而上,包含五個層級:最下層是“企業價值規範”層、然後依序為“價值創新制度”層、“價值管理模式”層、“價值量化操作”層、與最上層的“戰略價值規劃”層。每層分別涵蓋有與該層管理屬性同類的各項管理領域與IP相關議題模組,往後在本專欄中我們將會針對每個管理領域與 IP相關議題,以一篇或數篇文章來介紹各管理領域與 IP 相關議題模組的內容。在此先為各位作導覽與初步概念式的介紹。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架構的最底層是“企業價值規範”層。所有企業價值的創造均要以政府所制定的相關法律與制度、或產業內所設立的標準與規範作為基石,所以我把這些法律制度與標準規範歸類成為“企業價值規範”層。在此層內,我們將會與各位談到的內容,包括:產業標準、智慧財產權法律(專利、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植物品種種苗、積體電路佈局、功能變數名稱、地理標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台灣包含在公平交易法內】、台灣的產業創新條例、美國 301 條款、美國 337 調查)、與智慧財產權稅務相關法律(國際會計準則第 38 號【 IAS 38 】、美國稅法 482 規章)等。這些都屬於政府法律與產業規範工具,是企業所處的外在環境,可以說是企業間競爭的遊戲規則,也可說是企業價值發展範疇的制約。從法律層面來看,不管對自然人或是法人,法律與相關制度是一切權利主體持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基礎來源。從經濟學角度看,法律制度是明確保障產權的基礎,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 )說明產權明確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是所有經濟制度能夠有效運行的根基。政府與產業在“企業價值規範”設計上的優劣,絕對會影響該政治區域內或產業規範裡企業的發展良窳。良好的“企業價值規範”才能為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架構上的每一層提供有利其發展的環境基石。前面提過,我觀察到大陸談”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培訓課程或書籍,大部份以法律人的角度看,也就是指這一層。“企業價值規範”層的確非常重要,但要以這一層面來涵蓋整個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領域,的確以偏蓋全,太過狹隘。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第二層,是企業內部的“價值創新制度”層,包括:智慧財產權的開發、取得、競合、運用、維護、防禦、轉讓、授權、回避設計、侵害救濟、訴訟策略、鑒價、與企業的創新組織等。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架構管理的最底層,處理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基礎事務。第二層對於第一層“企業價值規範”層的關聯非常重要,也是企業內部非法律(含非 IP)領域管理人才與法律(含IP)領域最基礎的銜接處。管理人才必需瞭解 IP 特性與本質,IP 領域人才必須使企業人員對於 IP 特性與本質能夠充分的瞭解,透過管理人才所熟悉的管理模式將其標準化,而後提出適合企業管理運作的創新制度。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第三層,是“價值管理模式”層,包括競爭分析、創新部署、技術前瞻、研發策略、版權運營、品牌經營、保密稽核、成果轉化、資產活化、價值組合、授權管理、風險規避等。這些是企業價值管理層,針對下層“價值創新制度”所整理過標準化具有價值的資產加以分析,產生對於企業營運有價值、有競爭力的管理手段與模式。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第四層,是“價值量化操作”層,包含股權投資、融資擔保、技術信託、產權證券化、衍生性金融產品包裝、產權分割與合併、策略聯盟、策略並購、轉移定價、稅賦規劃、預警機制等。這些是企業資本化操作層,針對下層“價值管理模式”層所整合過的結構化智慧財產權價值,以財務操作與管理模式加以量化與運用,以財務管理操作與市場需求導向提升企業營運價值與競爭力的高階管理手段。

  最上層是“戰略價值規劃”層,包含企業核心價值、優勢策略群組、市場聚類定位與無形資產配置等。這是在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架構上的戰略層,利用下層“價值量化操作”所量化過的財務化智慧財產權資訊,進行企業整體營運決策與佈局,提升企業對市場掌握之準確度與營運決策之精確度,進而創造企業最大獲利空間。

  針對上述各項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領域與議題,本專欄將依各層內同性質各模組的內容、特性、實務上的操作與其間的各種關聯,陸續將這些年來的實務經驗與研究心得以整系列文章的形式與大家分享,這是一項大工程,需要您的支援與鼓勵,更希望有更多的同好能加入探討,讓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領域更豐富。